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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伤童案家长为何索赔难?

发布日期:2014-08-28 09:07|北京青年报|

  当前,许多初为人父母的年轻人面临着孩子无人照看的窘境,为了更好照顾孩子不得不请保姆来照料。而随着单独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本已紧俏的家政服务特别是家政保姆行业更加火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近年来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的索赔案件屡屡发生,而一些家政公司通过三方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声明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规避自身赔偿责任,造成家长索赔难。

  数据

  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 超八成发生在二者独处期间

  2009年至2013年间,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去年审理的该类案件数量便占5年收案总量的40%。其中,案件涉及的受伤未成年人中,7人不满周岁,两人不满3周岁,一人满3周岁。上述未成年人中,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9人受伤,大部分为骨折、烫伤等,多数需住院治疗。

  独处时发生 事发经过难查清

  在这类伤害案中,九成事故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其中超八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期间,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

  “这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事发经过往往只有保姆单方陈述,一般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一些保姆否认曾发生事故,造成案件事实较难查清。”二中院法官说。

  据法官介绍,他们曾经审理过一起案件,一名保姆独自在家照顾孩子,在抱其玩“举高高”游戏时,不慎使孩子脚部受伤。在审理过程中,家政公司和这名保姆却拒不承认曾摔伤孩子,最终孩子的父母提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还原了案件事实。

  部分保姆延误治疗时机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多数受伤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无法清楚表达受伤情况,只能通过哭闹、精神不好等异常表现引起家长注意。“部分保姆在事发后,因怕承担责任对受伤情况隐而不报,甚至故意遮掩,造成家长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救治措施。”法官说。

  保姆于阿姨独自在家照顾新生儿小孙,不慎将小孙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于阿姨怕担责便隐瞒了此事。三天后,小孙的父母发现小孙时常哭闹、不爱吃奶,仔细检查身体后发现小孙头部肿胀,随后被诊断为顶骨骨折。小孙的父母认为于阿姨隐瞒情况延误了对小孙的救治,便将家政公司、于阿姨起诉要求赔偿。

  部分保姆缺乏责任意识

  据了解,部分保姆责任意识缺乏,未考虑到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将危险物品放置于未成年人附近或将未成年人放置固定地点即离开,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烫伤、烧伤、摔伤等情况。如在顾某与家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保姆雷阿姨在家照顾顾某女儿琪琪时,将琪琪独自留在沙发上,致使其摔倒在地,因头部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此外,部分保姆因缺乏专业护理知识而实施不当护理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患病,或者伤害事故发生后部分保姆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加重了未成年人的伤情。

  建议

  家长应选择正规家政公司

  二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有一些纠纷中家政公司并没有相关资质。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官建议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家政保姆与公司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避免仅贪图报价便宜而忽视了相关资质审查。

  “认真了解保姆工资的领取方式(全部工资由家政公司统一下发、部分由公司下发,还是雇主直接下发),若遇到仅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同时,家长在面试保姆过程中,应注意了解保姆的护理经验、工作年限等,重点考察保姆在遇到婴幼儿烫伤、摔伤或者其他意外时的应急处置能力。”法官说。

  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家长应避免让未成年人与保姆独处,如条件允许,“老人看保姆、保姆看孩子”的模式相对理想。“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家人应尽早留存证据,及时通知家政公司,必要时申请相关部门介入,防止保姆逃匿而导致维权无门。”法官表示。

  调查

  家政公司以“我是中介”推卸责任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保姆致儿童伤亡案中,近九成家政公司或坚持保姆未造成伤害,或坚持与保姆不存在隶属关系,仅提供中介服务,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家政公司往往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保姆造成雇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姆自己负责赔偿”,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据二中院少年庭法官介绍,由于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他们的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往往难以满足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事故发生后,大概30%的家政保姆选择不辞而别,加上家政公司不配合、不赔偿的态度,案件非常难于调解。

  二中院通过审理该类案件发现,保姆致伤儿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家政公司疏于培训管理。

  据少年庭法官介绍,一些家政公司并没有为保姆开展过相关岗前培训,在跟雇主签订合同时,他们会在合同里标明,雇主向家政公司支付介绍家政员的介绍人员服务费、介绍费,家政公司不对家政员进行管理。通过这样的合同,家政公司变成了“中介公司”,一旦发生事故,他们便以此为理由逃避责任。

  北青报记者获悉,二中院少年庭法官曾经向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发出过司法建议,在这份司法建议里,他们指出家政公司在未取得家政中介服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三方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管理职责的情况值得注意。他们建议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通过对家政服务和家政中介服务的分类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防止“名为家政、实为中介”的情况。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则回函表示,由于家政协会所管范围只限于会员单位,对于非会员单位他们也无法进行管理,所以他们只能建议政府来加大对行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对此,二中院少年庭法官认为,父母应与家政公司签订正式家政服务合同,“如果孩子的父母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两方合同,就可以避免家政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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