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8-28 09:05|北京青年报|
《通知》中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上述7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这些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是2009年医改启动以来一贯的思路和政策,而早在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出:“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2013年9月30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时,国务院允许外商在上海自贸区内独资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所。
通知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另外,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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