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8-11 10:51|合肥日报|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指非营利性乡镇卫生院(含中心院)、村卫生室、门诊部以及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非营利性个人诊所。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最高价格内,根据本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就医情况,可适当下浮。凡《合肥市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合肥市社区医疗服务价格》未列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不高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该项目价格80%的水平,自行确定实际执行价。
根据要求,农村医疗服务和社区卫生机构在一般诊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化验、常规仪器检查、预防保健等基本医疗收费等方面,收费标准多数相同。以一般诊疗服务为例: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均为每人每次10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均为每人每次6元。在护理费用方面,农村医疗和社区医疗服务以下标准相同:Ⅰ级护理7.2元/日,Ⅱ级护理3.6元/日,Ⅲ级护理1.8元/日,新生儿护理14元/日,吸痰护理2.7元/次。
此外,农村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同时,还要公示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12358,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