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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发布日期:2013-11-12 10:12|新华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试点以来已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决定》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尽快惠及全体农民的总体目标出发,对“巩固和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广大农民“病有所医”明确了具体方向。

    当前,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条件正在逐步成熟。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支柱之一。到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451个,占全国总数的86%,东部地区覆盖全体农民,中西部地区覆盖85%。全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7.3亿人,参合率为8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制度运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统筹补偿模式逐步完善,全国农民累计已有9.24亿人次受益,累计补偿资金591亿元,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提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所缓解,亿万农民群众第一次享受到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只有数年时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障水平偏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年龄组人口对大病威胁估计不足,加上新农合只报销大病住院费用,参合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绩的基础上,明确了“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要求,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全国农村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和缴费政策,“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2007、2008两年国家将参合筹资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村的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统筹层次。

    三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试点,规范基金监管,严格基金使用,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

    四是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继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其他互助保险机制,对困难人群参合缴费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为贫困农民和大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从长远看,还要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并适时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互助活动和面向农民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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