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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陷入“死循环”不能长期无解

发布日期:2024-06-13 10:18|发布:中乡网|

淮安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终审判决淮安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周晖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然而等待60天后,77岁的淮安市民周庆军没想到,淮安市人社局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仍以被撤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调查情况,对儿子周晖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6月12日《扬子晚报》)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书。申请人对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对社保部门错误的不予认定决定书,应责令其重新认定。

  遗憾的是,一些社保部门对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缺乏基本尊重,总是任性抵制;有的甚至为了避免程序违法,故意重新作出与原来无异的不予认定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者不得不继续提起诉讼,致使工伤认定陷入“社保部门不认定—诉讼—再次不认定—再次诉讼”的“死循环”长期无解。

  工伤认定陷入“死循环”,尽管表面上是社保和法院对工伤认定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但深层原因则在于法律不够完善,其中尤以社保和法院两部门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最为突出。从过往实践情况看,社保部门鉴于从宽认定工伤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大多从严把握认定标准;而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量,更倾向于宽松把握认定标准,无形中让工伤认定在两部门间的循环埋下了伏笔。

  同时,行政权与司法权缺乏衔接,也是工伤认定陷入“死循环”的重要原因。工伤认定属于行政事权,拥有司法权的法院不能直接对此作出认定,只能通过合法性审查,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责令社保部门重新认定。虽然《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社保部门完全可以另寻法律依据,再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从而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走向终局。

  工伤认定陷入“死循环”,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长期无解,必须对症下药给出破解答案。对此,相关部门应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就工伤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工伤的标准等,设计统一的规范指引,并依法赋予司法机关工伤终局认定权,或者赋予司法机关要求社保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以此堵住社保和法院两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能陷入“拉锯战”的制度漏洞。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陷入“死循环”,也源于少数社保部门对职权的滥用。鉴于此,法院还应从维护司法判决权威的高度,对社保部门违法以相同理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的行为,果断祭出罚款、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者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等惩戒措施。如此,才能以套牢的法律责任“紧箍”,倒逼社保部门主动收敛滥用权力的手脚,确保工伤认定不再陷入“死循环”。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晓东 责编: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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