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28 08:28|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晓东
逼债!
非法拘禁!
暴力殴打!
强迫被害人下跪……
这些你以为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情节
其实,也有可能在我们身边上演!
借款用于生产生活
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
但是有些不法分子
他们披着“公司”的外衣
在“保护伞”的纵容下
勾结银行“内鬼”
通过放“高利贷”残害群众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兴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国计等12人涉黑案的一审判决。
杨国计等黑势力犯罪集团12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一万元。
涉案的多套房产、多辆轿车、多部智能手机以及银行存款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折抵罚金。
01 勾结银行职员做“内鬼”
据查,2013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国计及其妻子被告人余诗微通过向兴义市郑屯镇周边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赚取利息,初步尝到了高利贷的甜头,积累了一定的资本。
为扩大业务,获取更大利益及保证放款安全,及时收回借款,杨国计、余诗微邀约某商业银行职员被告人黄海昌、刘亚峰,四人商议每人出资7.5万元合伙开设公司进行放贷活动,主要业务是银行“调头”(即为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人员提供归还贷款资金,贷款人还清银行贷款,从银行续贷后再偿还杨国计等人的借款),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02 公司化运作放“高利贷”
据查,2015年3月,被告人余诗微注册登记“义龙试验区诚信资源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房产、车辆、金融信息咨询,不具备放贷资质)。
2016年2月,被告人刘亚峰因工作调动后退股。杨国计又先后吸纳某商业银行职员被告人谷永坤、吴照祥加入该组织,为该组织提供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帮助。
2016年4月,为进一步获取暴利,杨国计分别在兴义市,兴仁市等地设立“诚信资源服务中心”兴义店、兴仁店、顶效店、万屯店、郑屯店等五个连锁店,逐步形成高利贷规模化经营,并招募被告人段升坤、刘邦、余金跃、陈芳彪、郑平等人到公司上班,由杨国计统一组织、带领组织成员进行业务宣传及办理、外出追债等活动。
03 分工明确 管理“准军事化”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杨国计带领组织成员段升坤、刘邦、余金跃、郑平、陈芳彪或临时纠集被告人胡荣华、李廷兴等人,通过上门滋扰、对债务人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得杨国计等人“名声大噪”。
该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管控严密,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渐形成了6条组织规约,一是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二是强化管理,组织成员必须随时通过发送视频及所在位置的形式报告工作情况;三是索债得款要如数上交;四是违反公司纪律则进行开除;五是作案工具统一购买和管理;六是讨债时要看杨国计的眼色,以要回钱为目的,不能随便动手打人,即使打也不能把人打严重。
04 “保护伞”和“内鬼”互相勾结
据查,该犯罪组织一方面利用银行“内鬼”的职务便利帮助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极大提高了放贷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了资金的及时回笼和循环放贷。
另一方面,利用与当地某职能部门公职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的“保护伞”关系,互相拆借资金、违法犯罪后又获得黄某某纵容,该犯罪组织逐步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以杨国计为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余诗微、段升坤、刘邦、余金跃为骨干成员;郑平、陈芳彪、黄海昌、吴照祥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05 借款利息高达960% 聚敛“黑钱”
据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通过违法放贷聚敛了大量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非法获利部分用于支持和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该组织从最初的一个店铺发展到五个店铺。
经鉴定,杨国计犯罪组织放贷活动期间使用30个银行账户,账户银行流水流入金额达8亿余元,交易对手达2000余人,与被害人及其他借款人商定的借款最高年利率高达960%。
其中,已立案的21起刑事案件中,共借出本金1180.24万元,取得利息150.55万余元;未立案已联系到的37名借款人共出借本金876.3万元,取得利息61.81万余元。
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恐吓、滋扰、喷油漆、堵门、毁坏他人财物,强制他人出卖自己的财产或将被害人带至水库以溺水相威胁、强迫被害人下跪、脱去衣服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多名被害人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为了躲避杨国计犯罪组织的暴力讨债,至今下落不明。
据查,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强迫交易等5类2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06 罪有应得,首犯获刑18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国计、余诗微、段升坤、刘邦、余金跃、郑平、陈芳彪、黄海昌、吴照祥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暴力、滋扰、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通过违法犯罪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又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该犯罪集团的生存与发展,其犯罪行为在兴义市及周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系黑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杨国计积极策划、组织领导该黑势力犯罪集团,属于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余诗微、段升坤、刘邦、余金跃作为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其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郑平、陈芳彪、黄海昌、吴照祥作为一般参加者,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亚峰、胡荣华、李廷兴的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法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国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一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杨国计、段升坤、余诗微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来源:兴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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