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01 11:27|发布:中乡网|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用工风险,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一步做了细化明确。
具体在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办法》规定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
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