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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支农责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发布日期:2014-03-03 11:31|农民日报|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指日可待。与此同时,依法规范农村金融服务也需要提上日程,以使农村金融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长期化,农村金融法制化。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农业产业的弱质性特征、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等因素影响,也有商业银行效益考核压力、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萎缩、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慢、农业保险发展不快等因素影响。但从根本上讲,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组织创新、功能定位、扶持和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通过立法,可以推动这些体制机制问题逐步理顺。

农村金融立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一是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国有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等,在金融支农功能定位方面,需要有相对合理的分工。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力度可以有差异性,但绝不是与己无关。这是农村金融立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和治理机制。对商业性银行承担支农业务部门的运作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支农方向、经营方向应明确界定;对合作制银行的改革方向及治理结构应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小微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采取引导、规范的监管导向,立足于促进发展。总之,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要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协作,适度竞争。另外,对民间金融要及时管理和规范,不能等问题成堆再治理。三是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长期化的支持政策。目前,缺乏与农村金融服务有效衔接的财政、货币和税收等长期扶持政策,扶持政策的受益期限、扶持对象、覆盖范围等都有局限性。今后的政策导向应该是,无论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谁支农就扶持谁,谁支农力度大,享受的优惠政策就多。当然,政策支持也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支持要适度,防止越俎代庖,使农村金融服务丧失活力。目前急迫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支持政策长期化问题,这是主要矛盾。四是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需要完善。目前,涉农信贷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农业保险保障力度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金融多样化的需要。农村信贷抵押品选择单一,担保机构数量少,资金实力不足。这也是立法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五是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以及小微农村金融机构,凡是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要有区别。政策取向错落有致,不搞“一刀切”。六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需要重视。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征信体系建设、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人才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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