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2-11 11:38|榆林新闻网|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目前,榆林市已有米脂、佳县、吴堡、绥德、子洲、清涧和横山县启动实施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参保登记人数4万余人,其他县区将逐步启动实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参保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最高可报销10万元。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90%报销,上不封顶,报销标准为全省最高。
据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味着过去榆林市南北部县区医疗保险待遇悬殊的问题将不复存在,从根本上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和基金抗风险能力。
为了更好地方便职工就医,从今年起榆林市参保城镇职工在省内就医实现异地结算。按照《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结算的参保人员范围为,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和因病经榆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诊(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省内异地住院时,持本人医保证、IC卡(转诊人员还需持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本人只负担个人自付部分。
目前,榆林市确定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解放军451医院等18个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实施后,各县区参保城镇职工纳入市级统筹后逐步实行。据统计,榆林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将有近35万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