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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

发布日期:2013-12-31 18:53|光明网|

日前,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长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杨长虹系温宿县某林场的一名乡村医生,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温宿县某林场经营一家药店,并从事诊疗活动,一来邻里亲朋有个小伤小病求他治疗,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二来为了药店的生意更好,同时还可以收取一定的治疗费。利益驱使下,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药店后面的小屋杨长虹私自开办了诊所,来药店买药的病人如果有治疗要求的话就带到小诊所里进行肌肉或静脉注射。

    2013年8月13日凌晨,经常来药店买药的邻居史某因牙疼来药店找到杨长虹要求治疗,杨长虹先对史某进行了2毫升“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和2毫升“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的肌肉注射。之后,史某仍感觉牙疼的厉害,但杨长虹没有给史某做皮试就直接给史某进行“头孢曲松钠”的静脉注射。注射药物期间,史某称头昏、气短、胸闷。杨长虹见状不对,在给史某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没有效果后,自己驾车将史某送至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后史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长虹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和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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