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28 10:28|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李琴
近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于事实上,不少中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尚未彻底舍弃“棍棒”,使得其中“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模糊点。
对此,首先要通过整个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加以理解。如果以化简的方式对该草案进行逐层删减,最后得到的主要就是两层意思:一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全发展;二是明确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法定责任。主要解决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严重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是家庭文化的提升,家教文明的提升,同时也是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法律条文远远不够,事实上需要所有家庭和父母依据法律,根据自身实际做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改进和提升。
“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包括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一界定显然适合未来正式通过的家庭教育法。
可以说,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通常不会在家庭教育中使用暴力,但在特殊情境下可能会不由自主地又用上了暴力。这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底线不清晰,而是认知上的暴力底线不清晰,或者说是存在认知的误区。这种认知的误区常表现为:孩子犯错了打骂一下是必要的,偶尔用打骂作为教育的“撒手锏”是可以的,打骂一下就是有效果。
上述观念都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延续下来的。当法律有了明文规定后,它所产生的效果就会发生变化。即便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暴力教育所产生的效果总体上是坏的。
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大面积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虽然有其生物性遗传的源头,但其所生活的环境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影响最大的是未成年人所生活环境中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儿童大多曾经是暴力的被接受方、模仿者,如果孩子默认暴力是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他就会使用暴力解决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突破犯罪底线走上不归路。显然这是任何有点责任感的父母或家庭成员都不愿看到的后果。立法规定“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就是为了让更多的父母或监护人守住这条底线。
同时,“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并非要求父母或监护人放弃在教育中对孩子的惩戒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教育中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力是对等的。家庭教育需要在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的前提下,才能更为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非必要时无须进行国家干预。
家庭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儿?与学校教育相同,家庭教育中的惩戒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在如何用好家庭教育的惩戒权上,相关部门的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发挥作用。上等策略是以建设和美家庭为目标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效能,以互动式的亲爱和睦化解孩子成长中的各种艰难,建设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家庭,遇事以协商的方式为主,共同制定规则,共同遵循规则,共同划定底线,必要时相互监督,就可以在最低限度实施惩戒。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无法创造条件使用上策,也需要走出“棍棒底下出孝子”“熊孩子不打怎么管”的教育智慧困境。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也需要冷静理性,至少在心里明确,在家庭教育中贸然使用暴力是下下策,即便未达到需要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度,但它所产生的危害不仅巨大,而且长时间难以消除。
父母或监护人心中的暴力没有了,就能确保随心所欲仍不逾底线。(作者:储朝晖,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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