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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背后有何猫腻?

发布日期:2014-04-01 17:13|本站原创|

2013年,浙江律师吴有水因质疑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将之诉诸法庭。时隔近5,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已下达判决书——省卫计委一审败诉,其曾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此举被法院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41日 来源:新快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所以,党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而此次广东省卫计委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这背后又有何猫腻?

我们知道,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群众有知情权,有参与权,也有监督权,即使是没有人提出申请公开,这种不属于“国家机密”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得自觉公开?那么试问,为何该部门会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呢?这其中的缘由值得人们深思和想象。

其实,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既然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也就属于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一。特别是在去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时,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改革预算,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旦看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仍有广东与江苏两省公然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那么不公开的这些费用,谁知道用到哪儿去了?

当然,此次广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省卫计委一审败诉,其曾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此举被法院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书,无疑是对那些找借口不公布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等部门或单位的当头“捧喝”,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正税清费工作的有力支撑。所以,笔者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进一步的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看看这“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背后有何猫腻?还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审计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力度,并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惩处,从而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唐亦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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