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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6号线拆迁涉诈骗 套取补偿款1590万

发布日期:2014-03-17 14:49|法制晚报|

东华公司董事长侵吞1590万地铁拆迁款被起诉(图)

  警方起获涉案人员许某的笔记本,上面详细记录了“作案”细节

  在北京地铁6号线实施拆迁时,北京东华新业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董事长赵翼等人,“嗅”出“商机”,将公司的临建房虚构为产权房,并无中生有,增加产权房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590万余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方决定对除赵翼一人外的许某、田某、李某、刘某、杨某不起诉。东华公司及控股公司北京市东集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集公司),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东集兴业集体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东集协会)坚持认为赵翼等6人系拆迁款诈骗犯罪团伙,应一并公诉,目前已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案件揭秘1590万拆迁款被公款私存

  2002年7月,经东城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成立了北京市东城区东集兴业集体资产管理协会。东集协会将东城区十个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全部联合资产集中起来,并作为全部联合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对集中起来的联合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全面负责。

  时隔两个月之后,东集协会将集中起来的联合资产投资成立了东集公司,东集公司又投资成立了六家控股子公司。

  东华公司是东集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也是东集协会的成员企业。东集公司持有东华公司66.25%的股权,其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使用经营的其它资产(包括房产)均为东集协会资产,东华公司只有使用权,其管理、处置权归属东集协会。

 

 2003年7月至2012年7月,赵翼作为东集公司委派到东华公司的股权代表,担任东华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许某、田某、李某、刘某、杨某等5人均在东华公司任职。

  2012年,东城公安分局对地铁6号线建设拆迁中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12年7 月12日、13日,东城公安分局以东华公司董事长赵翼等6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同年7月18日,东集协会及东集公司委托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华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拆迁补偿款收支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7月31日,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司法鉴定报告。报告中曝出惊人内幕:2009年8月期间,北京市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建设拆迁中,东华公司获取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九处房产拆迁补偿收入合计8284万余元,账面收入6694万余元,少计收入1590万余元。经核实,东华公司对上述少计收入1590万余元进行了公款私存。

  董事长等人私分拆迁款

  在这份司法鉴定报告中,指出有7个事项因不能确认为拆迁补偿的相关支出,需进一步核查和取证的事项,其中最大的一笔来自私自分配发放给自然人股东及员工1138万余元(其中账外分配956万余元、账面发放员工奖金、补贴及拆迁奖励等181万余元)。

  报告中认定,东华公司董事长赵翼、财务总监许某、会计李某、出纳刘某各自分得拆迁款160万元,东华公司的董事田某及办公室主任杨某各分得拆迁款80万元。

  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何种手段分得拆迁款呢?东城公安机关随后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经调查后发现东华公司董事长赵翼在拆迁时精心谋划,集体研究,将东集协会所有的4处81平米临建房产,在未经东集协会常务理事会知晓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全部分配给个人,还无中生有虚增临建房3处共77平米进行私分,并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将临建房变成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并无中生有虚增产权房面积,从而骗取国家拆迁款1590万余元。

  2012年11月8日,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房产经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在拆迁东四大街的过程中,拆迁清册内没有刘某、李某、杨某、田某等9户承租人。

  “消失”的360万拆迁补偿款

  在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中,还提及一项事实称,东华公司通过账面支付给文某(承租经营商户)的经营补偿款为560万元,经文某本人核实只收到200万元。另外,360万元由赵翼审批,许某签字支出,去向不明,待核实、取证。

2012年7月26日,文某提供证明称,他在拆迁过程中只从东华公司获得经营补偿为200万元,并称他先后签了三份协议,他只认可最后一份200万元的协议,其余两份各180万元的协议是之前作废的合同,并“保证无利益输送”。

  这360万元拆迁款,到底去哪儿了呢?

  2012年12月28日,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东集协会及东集公司提供的补充资料,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称东华公司以对文某拆迁补偿名义套取拆迁款360万元,其中60万元被转入由东华公司控制的北京东华门美食坊夜市有限责任公司账外账户(小金库),被用于私发奖金、餐饮消费、公款旅行等支出。

  另外,300万元于2009年8月10日分别以120万元、180万元两笔转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交会计师事务所在“补充说明”中,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未发现东华公司或东华门美食坊公司与这家科技公司有任何的经济业务往来,该公司也未就该两笔收款事项出具任何形式的票据。

  拆迁背后的行贿链条

  临建房与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巨大,临建房何以摇身一变成了产权房?这起骗取拆迁款的大案背后,是否存在通过行贿手段构建的利益链条?

  在中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通过账外支付岳某345万元。

  根据在案的转账凭证显示,2009年7月27日,东华公司的财务总监许某经手将一笔345万元的巨款,通过电汇方式直接汇入了岳某的银行账户内。后经调查,岳某正是原东华门房管所副所长常某的妻子。

  经东城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在上文中提及的东华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汇入的300万元,由这家科技公司转汇至中蓬拆迁公司经理李某妻子庞某的银行账户。

  同样是在2009年7月27日这天,东华公司的财务总监许某通过银行,向中蓬拆迁公司办公室李某行贿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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