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1-08 13:22|青岛日报 |
刘某于2012年大学毕业后经应聘到青岛某制品公司上班,同年12月8日晚,该公司组织安排聚餐,刘某提前离开酒席后失踪。11日,刘某家属报案称刘某联系不上、已失踪。一直到2013年3月29日,刘某的尸体在青岛大明皮革厂南墙外的水沟中被发现,经鉴定,刘某系醉酒后溺死。对此,刘某父母认为青岛某制品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未尽管理、劝阻、护送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某父母情绪激动,中年丧子的悲痛使刘某的母亲痛哭至昏厥。被告公司则辩称公司人员未劝酒,且刘某提前离席,尸体次年才发现,虽然有鉴定认为其死因系醉酒,但与公司聚餐无关联性。办案法官考虑到此案的实际情况,并多次做被告公司的工作,使被告公司从一开始态度强硬到后来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由此,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被告公司终于向刘某父母交付了11万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