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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混合车道”驶入“高速路” ——辽宁大连中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纪实

发布日期:2021-01-22 15:43|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李琴

原标题:从“混合车道”驶入“高速路”

  “没想到打官司也能这么快,从案子立案到拿到判决书就用了4天时间!”2020年12月30日,在短短10分钟的庭审后,当事人姜女士拿到了当庭出具的判决书。

  这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一年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工作的一个缩影。

  2020年,大连中院交出了一份骄人的成绩单:新收民商事案件10004件,分流简案5222件,简案占比52.2%,简案结案率达98.56%,平均审理天数27.45天。

  优化资源配置——

  三类办案团队精准定位

  2020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大连中院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以“快办案”“细办案”“精办案”为核心,完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繁简分流案件流程操作规范》《大连市两级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带动随机分案的“混合车道”驶入精准繁简分流的“高速路”。

  “我们首先在民商事部门施行案件繁简分流,按照院、庭长办理繁案,速裁团队办理简案,其他法官办理普案的基本原则,探索‘二审速裁’新路径。”大连中院审管办主任刘勇峰介绍说,大连中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分别建立快审速裁团队和普案团队,根据每个团队的不同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类型团队发挥不同的作用。“快办案”的快审速裁团队,集中负责快速办理所有简单案件;“细办案”的普案团队负责办理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调解结案效果更好的案件;“精办案”的院、庭长审判团队主要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再审案件,实现人员精细化管理、诉讼高效运行。

  创新工作思路——

  准确“把握”三大关键点

  为快速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大连中院全面分析影响繁简分流改革的难点,通过准确把握案件分类、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三大关键点,着力提升繁简分流改革效果。

  做好繁简分流,科学分类是第一步。大连中院要求实行繁简分流的审判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繁简分流工作方案,确定繁简分流案件识别标准,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繁案、简案范围。

  “我们借助信息化手段,打造智能化辅助系统。利用已经确定的繁简分流审查标准,系统可自动辅助提取相关指标的数据项,实现快速定位案件难易度、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的目的。”大连中院审判信息管理处工作人员张守栋说。

  在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方面,大连中院明确速裁案件可以简化庭审程序,采取直接进行质证、焦点辩论等实质审理或“询问”方式审理;对速裁案件裁判文书,可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格式,且符合文书上网公开要求。同时,大连中院为每个速裁团队配备了专门的高清数字法庭,加强信息化装备配置,优先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庭审上网公开、庭审语音智能转写、合议庭评议音字智能转换等功能,确保法官高效率开庭。

  26.2%的法官审结52.2%案件——

  三升两降良好势头明显

  民三庭作为大连中院繁简分流试点部门,于2019年末率先成立了快审速裁团队。2020年,民三庭快审速裁团队共审结简案1872件,3名员额法官结案数均在500件以上,开创了大连中院结案数新纪录。

  大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丁大勇介绍:“民三庭共有员额法官18名,其中,快审速裁团队有员额法官4名,仅占全庭员额法官的22.22%,快审速裁团队以全庭不足四分之一的人员,办理了近三分之二的案件。”

  “繁简分流使简案集中由少数人办理,多数审判人员可专心研究疑难繁杂案件,更加科学、更有效率。” 一年结案570件,结案率100%的大连中院民三庭快审速裁组员额法官王慧莹说。

  据了解,大连中院实行繁简分流以来,建立了审管办牵头,民事、商事案件先行试点,行政案件有序推进,刑事、执行案件后续跟进的工作模式,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的繁简分流工作推进机制。截至目前,该机制已在民商事部类、行政部类案件中推行,用26.2%的法官审结了52.2%的案件数。

  速裁机制的运行,使简单案件程序相对简化、流转更加迅速、审判更加高效,审判绩效呈现三升两降的良好势头,结案率、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存案数、案均结案天数大幅下降,繁简分流、各行其道,实现了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推进繁简分流改革不只是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还涉及到审判机制和管理方方面面,不仅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还能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带来的满足感和获得感,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大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军说。(李丹)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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