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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四字乱用将受罚

发布日期:2014-02-20 16:54|合肥在线|

●简单地说,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意思就是,你有100万的资金,那么就做1000万的业务。 ●沿海地区的担保公司发展得较快,但也出现了问题,如三角债等。一旦出现问题,也是一倒一大片。 ——安徽省经济学学会常务理事吕连生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举措也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记者今天获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不过,安徽的新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担保金额、风险防范等要求依然很严格。

    融资担保

    责任余额一般不超净资产10倍

    《办法》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将有可能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方面,办法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解读——“有100万的资金,做1000万的业务”

    “简单地说,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的意思就是,你有100万的资金,那么就做1000万的业务。” 安徽省经济学学会常务理事吕连生认为,将担保责任金额定为10倍,符合当前安徽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目前,安徽省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大多数放大倍数都在5倍左右。国外,通常都在20倍。所以,这也可以看出,我们的融资担保业还是在初期发展阶段。”

    不过,吕连生告诉记者,安徽的担保机构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现在基本每个县都有分布,但数量还是较少。“现在只是消灭了空白。这次出台的新规,是要以县为基础,形成融资担保体系。要让县政府拿出扶持资金,以此带动银行业支持担保业发展。”

    究其原因,吕连生认为,担保除了商业性之外,还带有社会扶持的意义。所以县政府要拿出一部分担保扶持资金,促进其公益性的发展。“以前也有补贴,如对经营比较大的担保公司有贴息等政策。这次是将扶持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

    自我投资

    金融投资最高不超净资产的35%

    《办法》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而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其他投资主要用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经营性房地产、信托和基金投资,以及委托银行贷款。

    专家解读——“控制金融投资金额防范金融风险”

    “控制金融投资金额,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要让金融担保业健康发展。沿海地区的担保公司发展得较快,但也出现了问题,如三角债等。一旦出现问题,也是一倒一大片。”吕连生说:“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类似性质,也是金融机构,自有资金部分如果全都去做别的投资,那么本身的安全性和信任度会降低。”

    吕连生告诉记者,担保公司与银行一样,资金不能闲置,需要有效益,但是不能过度投资。“从新规中也可以看出,担保工资允许的投资领域都是风险小、兑现快的,不能有股票和期货这类高风险投资。”

    与此同时,新规之中,担保公司的业务种类也扩大了。“这让担保公司有更多选择,更多业务,可以促进安徽的融资担保业更多更快的发展。”

    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不得放款不得吸收存款

    按照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不得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不得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也不得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不得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涉及跨设区市的,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向市、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专家解读——

    “担保公司自1998年在中国出现时,国家文本上就规定其不允许贷款。”吕连生告诉记者,但实际上,90年代末开始,特别是前几年,担保公司暗地里都是做小银行,进行放贷。因此,安徽此次出台这个管理办法,也是跟国家大的政策一致,再次强调,如果做放贷业务,将要承担后果。

    “过去,国家是不允许,但是大部分都为了提高效益还是这么做了。这几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担保公司出现问题。虽然出台过不少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政策,但都有一个原则,扩大业务,但不能脱离担保。不是让担保公司也变成银行。所以,这次的新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的融资担保业。”吕连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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