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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不得承担委托贷款信用风险

发布日期:2015-01-18 09:37|银监会|admin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并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等;第三章风险管理,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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