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03 17:31|四川在线泸州频道|
按该文件规定,泸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同时为提倡火葬制度,还规定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将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为落实这一惠民政策,泸州市财政每年将增加支出14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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