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6-09 08:28|华西都市报|
该政策规定,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且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1万元以上的,按超出1万元部分的 50%给予补充救助。此外,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的,按超出4万元部分的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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