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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短缺药品不短缺!四部门最新发文

发布日期:2022-08-10 11:06|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晓东

中新网8月10日电 近日,工信部、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这意味着什么?短缺药品未来还会短缺吗?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什么是短缺药品?

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二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就显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

此外,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短缺药品监测品种目录和监测企业目录均实施动态调整。

此次四部门通知也指出,在监测品种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监测品种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通知中的“短缺药品监测品种及生产企业(制剂)”部分截图。

  通知中的“短缺药品监测品种及生产企业(制剂)”部分截图。

为让短缺药品不短缺,这些年做了什么?

实际上,为了保证短缺药品的供应、生产等,近年来多部门曾就此出台相关举措。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其中提出,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规划明确,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保障集中采购药品供应。支持药店连锁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更好发挥药店独特优势和药师作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支持电子处方流转。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生产企业”部分截图。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生产企业”部分截图。

2021年11月,国家药监局在药品信息采集平台中开发建设了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

今年1月,工信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增强易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以基本药物、儿童药品、急抢救药品等为重点,完善易短缺药采购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品种及时纳入挂网采购,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动态调整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加强易短缺药生产及供应链监测预警,建立易短缺药品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发展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扩大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品种覆盖,深化供应链协作,推动重点品种原料药与制剂一体化发展。

未来这些情况或被约谈、整改

上述举措之外,如何及时监测短缺药品,最近也有了答案。

8月9日,工信部网站公开四部门关于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的通知。

其中要求,充分发挥省级会商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履行好信息填报义务,不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通知公布的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

  通知公布的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

通知明确,每月10日前,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平台”,分别填报《医药工业企业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通过“国家医药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短缺药品库存数量统计表》。

通知要求,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生产储备数据,不得迟报、拒报;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短缺事件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设置生产供应库存安全警戒线并做好应对预案。

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组织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对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和停产报告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视情予以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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