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4-28 08:40|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晓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新冠病毒肺炎属于‘乙类甲管’重点传染病,对故意隐瞒、虚报、谎报相关旅居史、不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成都市卫健委发布提醒:当前境外疫情仍在蔓延,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面广的特点,加之“五一”节假期人员流动大,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省外来蓉返蓉人员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及时主动如实报备个人行程等相关情况。
据该委介绍,成都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