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把“和”的理念贯穿乡村建设始终,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抓手,塑造人心和善、和睦安宁的乡村精神风貌,构建起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2月26日 《湖南日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是一种深刻的哲学思想,它象征着和谐、团结、平衡与共融。自治:基础之“砥”,法治:规范之“绳”,德治:精神之“魂”,只有构建起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激发乡村和谐共治新活力。
自治是基础之“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发挥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参与、推动经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提升治理水平。同时加强村民自治建设,有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村党组要通过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强化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来激发内生动力。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为农民意志的直接体现,使得乡村治理更加贴近民意与民需。在实践中,“两委”班子成员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共同商讨制定发展规划和公共事务处理办法。
法治是规范之“绳”。“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坚持乡村法治有利于促进乡村社会公平正义、治理现代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在推动乡村发展时注重法治引领作用。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在处理纠纷时引导他们依法行事。同时,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严格执法监管,并将相关法律知识融入常态化教育中去。
德治是精神之“魂”。“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世间万物如果保住根本就能生长,而一切事情只要符合道义就能成功。乡村振兴既要塑形,更要铸魂。加强德治有利于传承乡土文化、推进乡村治理、促进乡风文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强乡村凝聚力。要以德为先,注重培养良好家风、促进传统美德教育,并通过榜样示范带动整个社区风气向上向善。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构建红白理事会等机构都是其具体举措。只有加强德治建设,才有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让“和”文化激发乡村和谐共治新活力。要坚持用“自治”确保了决策过程中群众参与性,用“法治”保障了公平正义与规则明确性,用“德治”提升了社区精神风貌与道德水准。只有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才能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乡村治理模式。(陈文华)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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