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2 15:48|发布:中乡网|
事发小区内事故发生位置
近期,四川乐山一起“蹊跷”车祸经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司机王某在某小区驾车刚起步没多远,1岁9个月的男童小宇(化名)不幸殒命于车下。当时,其头部在车辆左后轮处,整个身体位于车底,仅头面部受伤,车身四周无碰撞痕迹。
10月31日,记者从当事司机家属处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此,王某表示不服,认为事发时小宇到底在车辆何方的基本事实始终未查清,人在车底又如何去避让?目前,王某已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了刑事申诉。
此外,针对该案在处于二审、当事司机被取保候审期间,一审法院马边县人民法院即作出《逮捕决定书》并由警方予以执行逮捕的行为,王某于10月30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3天的赔偿金1310.67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事件回顾
1岁9个月男童殒命车底
“蹊跷车祸”引争议
2021年11月13日,乐山马边的王某开车去林工商小区接朋友一起去吃饭。进入小区后,他靠围墙边停好车,但未没熄火,等了一两分钟后朋友即上车。然而,王某刚起步行驶没多远,突然感觉轮胎“压到了东西”。王某下车后发现,汽车左后轮压到了一个小男孩头面部,孩子是趴着的,脸部朝下,整个身体在车底。当晚,小男孩小宇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岁9个月。
司机王某称,从驻车到起步期间,其通过车载360倒车影像发现四周无人。由于事发现场监控缺失,关于小宇是如何进入车底,在一审中检方表示不作揣测;作为证人出庭的交警则分析小宇可能“从车头右前方进入车底”。鉴于小宇整个身体在车底,仅头面部受伤,车身四周也无碰撞痕迹,王某猜测,小宇可能是自己钻进车底“躲猫猫”导致发生意外。
对此,乐山市马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则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国庆前夕,乐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
未尽足够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18日下午,乐山中院委托马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
王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不存在超速行驶和需要避让行人的情形,王某已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乐山中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案发当时,该小区道路及周围有多名成年人和玩耍的小孩,对此王某也是明知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根据现场勘验以及侦查实验,并结合尸检报告、医院病历,能够证明被害人的损伤系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碾压形成。
综上,王某除在汽车行驶前应当观察车辆周围安全情况,在驾驶过程中也应仔细观察,避让行人,确保行车安全,且居民小区道路相比公路和城市道路更加复杂,客观上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要求就更高,但王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乐山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不服“推测”定罪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对一审、二审判决,王某均表示不服。王某及其家属认为,“本案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是如何进入车底的?两名交警出庭接受询问时,一人称自己不清楚仅配合事故认定书签字,另一人称孩子不可能站在车左边或右边,其推测‘孩子是从车的右前方钻入车底’。”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但这样连案件基本事实都未查清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诉人未避让行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孩子及其亲属无责。”王某及其家属表示,法院直接采信了该份证据,还判决申诉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他们不能接受。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一、二审法院称申诉人未尽到避让行人之义务,违反了道交法规,但若“人”既没在车左车右车前方,而是在车底,叫申诉人如何去避让行人?人不“存在”,又何来“避让”之说?在他们看来,不应强人所难,要求每个人在停车未熄火状态下,再次起步前都要下车趴到车底观察一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目前王某已依法向乐山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索赔/
二审期间被一审法院决定逮捕
质疑被错误羁押3天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二审期间再生波折——2023年6月15日,王某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8月3日该院为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为6个月;随后,乐山中院二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马边县人民法院却对王某作出了逮捕决定。
王某家属掌握的法律文书显示:10月10日,马边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2023)川1133刑初7号《逮捕决定书》,其中显示,“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有证据证明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予执行”。
10月12日上午9时,马边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逮捕决定书》对王某执行了逮捕,并押送至沐川县看守所。当天下午3时29分,在王某已被逮捕收押后,乐山中院法官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称“现因变更强制措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但该决定书中未载明到底变更为何种强制措施。
10月14日下午,马边县公安局又前往看守所向王某送达乐山中院(2023)川11刑终99号《逮捕决定书》。对此,王某以“已经被逮捕了一次怎么又逮捕一次”予以拒签。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马边县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是无权对他作出逮捕决定的,其所作出的逮捕决定显然是违法的;从10月12日至14日,王某被其错误羁押长达3天,经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折磨。同时,该错误逮捕给王某及其亲属的身心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并且给王某及其家属的名誉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王某依法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该院于2023年10月10日所作出的(2023)川1133刑初7号《逮捕决定书》违法;由该院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被羁押3天的赔偿金1310.6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你们可能是误会了!”王某家属提供的一份通话录音显示,马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曾表示,“之前本院是下过一个逮捕决定书,后来我们发现这个案子还在二审,不应该由马边法院(下发)逮捕(决定书),我们就及时收回了逮捕决定书。”
10月31日,记者联系了马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其表示,该案已经二审宣判了,她不对个案予以评价。随后,记者联系该院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拒绝接受采访。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