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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检察+N”力促案件当事人和解

发布日期:2021-05-31 10:35|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晓东

“4000余万元已被追回,目前公司生产经营走上了正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负责人谢某激动地说。

2013年4月,谢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陕西省神木县(2017年撤县设市)某渠煤矿综合治理权项目转让,并认识被申诉人郭某,郭某称只需投入2亿元,可得到十几亿的利润。在巨大的诱惑之下,同年5月,谢某与郭某、王某等人注册成立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以开发某渠煤矿综合治理权项目。而被申诉人王某在其已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代表该煤矿与谢某的公司签订《煤矿综合治理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谢某依据协议支付定金加首付款5000万元,但之后该项目却因种种原因未获得政府审批。2014年8月,谢某要求撤资,直至2016年2月,王某、郭某只退还谢某676万元。随后,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4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王某、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城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郭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申诉人谢某因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多次向柳州市检察院申诉。

柳州市检察院接到该案后,办案检察官仔细查阅卷宗,认为城中区检察院对王某、郭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随后,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原案公诉人及侦查员,详细了解与申诉人、被申诉人有关的案件细节及案外情况,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谢某为柳州市几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和股东,因涉案的4000余万元投资款无法追回,使其经营的企业因资金短缺陷入困境,且王某在侦查阶段有意愿退钱和解。为此,该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并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提出了“检察+N”的立体调解模式,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进行。

办案检察官先后与被申诉人王某公司的律师和谢某进行沟通,详细说明作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最终,王某同意在公安机关对其股权和资金解除冻结的前提下,向谢某返还4000余万元投资款,双方达成和解。

正当调解工作进行时,突生变数。2020年4月,王某前妻李某因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法院冻结了王某在陕西省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专案组人员随即前往柳州市公安局,协商股权和资金解封、解冻事宜,得到了柳州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这期间,今年4月,王某与前妻李某因离婚财产分割,其名下的股权又同时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二次查封。专案组奔波于广西、内蒙古、陕西三省区之间,经过多方协调,促成各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股权和资金解封解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后专案组与王某代理律师全力配合,促成谢某和王某均同意将王某名下股权卖给公司另一股东牛某。

2020年5月,办案检察官与谢某、王某李某、以及与王某存在商业关系的牛某、柳州市公安局、包头市昆都区法院再次进行磋商,最后,在王某与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柳州市公安局和包头市昆都区法院先后对王某持有的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解冻。牛某将4000余万元应退投资款存入谢某指定账户,王某也当场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长达4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随后,办案检察官找另一被申诉人郭某开展调解工作,得知王某已与谢某和解,郭某积极配合,与谢某达成和解,并主动退还120万元投资款。(记者 邓铁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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