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20 09:53|来源: 检察日报|本网编辑
卖一张自己的银行空卡就能赚800元,听上去是不是很诱人?如果有人找你做这样的生意,你可要小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9月3日,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出售自己银行卡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半年前,25岁的贾某成了一名奶爸,随着孩子的成长,家里开始捉襟见肘。4月,贾某与朋友聊天时提到了自家缺钱的烦恼,对方给他提供了一条“生财之道”:“你去银行办一张银行卡,一套就可以卖800元,简单得很!”
“可是,这不是犯法的吗?”贾某曾在小区里看到一些反诈骗的公益广告,知道银行卡不能出售,他心里明白,银行卡如果卖出去了,多半是被他人用于网上洗钱活动。但想到家里的经济状况,贾某还是先后办了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将每日转账限额开到最高50万元,然后将银行卡资料都交给了买家(另案处理)。就这样,贾某赚了1600元。
家住绍兴市柯桥区的李先生(化名)是一名网络犯罪的被害人。6月,他在网上下载了一款贷款App,用身份证、手机号码注册后申请贷款5万元。输入银行卡后,App的在线客服联系李先生称银行卡号错误,需要交1万元的解冻费才能将银行卡解冻,李先生没有怀疑,迅速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之后,他看到贷款额度提高到了6万元,又进行提现,但没有成功。在客服的提示下,李先生又将6万元汇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3万元汇入的正是贾某出售的银行账户。
不久,贾某被柯桥警方抓获。经查,贾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在办卡当日及次日的流水就超过50万元,和李先生一样因为贷款被骗的被害人至少有17人,其中有不少于25万元的流水是这些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而这些钱款汇入贾某账户后又分别汇入其他账户,最终被诈骗分子所得。
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月28日,柯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贾某提起公诉。9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范跃红 金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