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1 10:44|来源:成都日报|本网编辑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程正武等2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洗钱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程正武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组织成员程明宪、郑启武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扣押、查封、冻结的程正武等人的违法所得、孳息和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程正武在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安排人员在原双流县“百老汇歌城”等娱乐场所看场收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涉足工程建设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05年2月,为树立个人权威、维护组织内部规约,提升该犯罪组织在当地的恶名和非法地位,程正武指使人员持刀挟持组织成员,并致其重伤。同年3月7日,程正武组织、指挥多名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造成2人重伤、1人轻微伤。此后,程正武以乡邻家族关系为纽带、开办公司为掩护,以成都银茂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据点,继续招募和吸纳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程正武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众多,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对维护犯罪组织利益有功的成员予以经济奖励或委以重用,对不服从安排的成员或者意图脱离组织的成员进行暴力殴打、加害、辱骂等。
自2003年起,该犯罪组织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该犯罪组织依靠组织势力及“恶名”,公然对抗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此外,该犯罪组织还积极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庇护。案发时,该犯罪组织及成员拥有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现金和尚未收回的债权共计价值近亿元。同时,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窝藏、洗钱、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3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正武等20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成都日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