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16 10:25|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本网编辑
●关键词
干细胞买卖 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
●概述
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临床研究和应用价值。近年来,一些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等机构以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为噱头,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纠纷。
●案例
经朋友介绍,露露与荣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识。露露被告知,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
2018年4月5日,露露与郝先生约定,一次性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每份价格3.5万元。露露当天即转账半数预付款52.5万元。起初,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此后,露露联系郝先生却一直未得到回复。露露着急了,要求郝先生退款。但郝先生留言不回、语音不接。于是,露露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干细胞买卖合同、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荣丽公司应返还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
●法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1007条)
●专家说法
何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干细胞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目前,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其他干细胞治疗尚未进入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均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干细胞为一些重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思路与方法,但是,干细胞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有着严格的立项、备案与申报、注册等程序和资质要求。从现行规章制度看,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类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前,我国仅在行政规章层面对干细胞作出相关规定,而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决该买卖行为无效。
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因干细胞临床研究需要而制备的干细胞制剂,也要遵循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进入临床应用。如果在未获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或药物试验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公开销售干细胞给他人,将游离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不但增加了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药品试验的管控风险,妨害公众用药安全,而且严重违背伦理规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将制备的干细胞出售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该行为在违反《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规定的同时,破坏国家医疗监管秩序,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荣丽公司与露露之间签订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生效实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升级版”。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由此观之,民法典对细胞买卖亦持鲜明的否定立场。若订立此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6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