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19 10:42|来源:重庆晨报|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那么男方给予礼金后,女方不同意结婚,送出去的彩礼又该如何要回呢?是不退、退还部分还是全退?
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针对这个问题,法院也用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酌情退还。
案情回放
喝了喜酒最后悔婚 12万彩礼判退7万
2015年,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伍女士相亲认识。同年腊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秦先生向伍女士支付“见面礼”2万元。
2016年底,秦先生向伍女士一家支付彩礼10万元,次日双方办了结婚酒席。
此后,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在此期间伍女士感觉秦先生“有不良习惯”而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开始分居,不再来往,秦先生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女士退还彩礼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及被告伍女士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彩礼的问题。伍女士收取了原告秦先生的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她应当向秦先生返还彩礼。
其次,伍女士应当向秦先生退还彩礼数额的问题。秦先生支付被告彩礼共计12万元,但伍女士亦有给付陪嫁品,且伍女士的陪嫁物品现为秦先生占有。
考虑前述财产的处理情况,再结合秦、伍双方交往时间及曾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伍女士对秦先生亦有回礼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伍女士应退还秦先生7万元彩礼。
本案判决作出后,男女双方对法院的判决均无异议,判决生效后,伍女士主动将7万元彩礼退还给秦先生,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如何退?考虑多种因素酌情而定
法官介绍,我国对彩礼是否可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来源:重庆晨报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牛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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