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27 11:11|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江山多娇
村民自治有法可依30年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该法的规范和指导下,30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蓬勃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与基层治理领域呈现出一系列发展新趋势、新动向,地方改革实践与创新经验不断涌现。
日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暨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在武汉市举办一场“纪念《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暨深化村民自治研讨会”。会上,来自全国的专家教授们展开热烈研讨,回望村民自治的历史溯源,探讨村民自治的实践突破、创新探索,共话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未来。专家们认为,该法是一个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应当坚持。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一,已“三十而立”。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名誉院长徐勇表示,村民自治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群众基础,是一场伟大实践。从理论上看,即便是在未来,国家权力越来越多深入到农村,但是不可能也不必要包揽所有社会事务,所以自治是永恒的。
1村民自治推动了基层民主法治进程
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见证者,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司长白益华谈道,回顾该法颁布和我国村民委员会建设30年,是将村民委员会建设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把我国的村民自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重要的是造就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懂民主、懂法治、依法管理、依法治村的新型农民。要不忘初心,坚决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推进村民自治制度不动摇,全面实现依法管理、民主治村。
合寨村地处广西宜州、柳江、忻城三县(区)交界处,1980年上半年,合寨群众发明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冠名。2010年,民政部下文确认合寨村为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合寨村村委会的发起人之一原村委会主任韦焕能说,在深化“村民自治”进程中,合寨村始终坚持“三个群众说了算”原则,即机构组成由群众说了算、重大事项由群众说了算、工作成效由群众说了算。通过坚持“三个群众说了算”程序,合寨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民主化管理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袁达毅归纳了村民自治取得的伟大成就,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夯实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二是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三是提高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效率,解决了很多村庄治理的难题;四是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稳步发展;五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改善了农村基层的政治生态;六是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巩固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2村民自治的探索创新典型不断涌现
秭归县地处湖北西部,是一个集山区、老区、库区、坝区于一体的农业大县,山大人稀,村干部人少事多。近年来,秭归构建起了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新形式,即通过幸福村落的建设缩小村民自治治理范围。秭归县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赵万华介绍了秭归县自治重心下移,以小村落自治推动整个行政村发展的自治经验。他认为,能人带动是激发自治的重要条件,群众参与是自治落地的关键所在,而制度保障是自治发展的长久机制。
四川省都江堰市则是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利益相关、便于自治的原则重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用微治理打通群众自治最后一公里。都江堰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许海修讲述了当地探索出的一条党建引领、院落自治的治理路径,有效弥补城乡治理缺失的最基础环节,初步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基层治理格局。都江堰市通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夯实社区自治基础上将重心下移到重构的院落小区单元、构建依法自治的制度基础来实现有效的村民自治。
清远是广东省最大的地级市,农村人口占70%,多数是处在山区。近年来,清远市以完善村民小组自然村基层组织、强化自治能力为突破重点,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农村公共服务三个重心下移。广东省清远市委农办的陈健先介绍,清远市将支部建在村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全面成立村民理事会,在村民小组建立健全经济合作社,在行政村一级全面建立社会综合服务站,村民自治能力明显提高。
3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无限广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将推动村民自治进入新阶段,必将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强大活力,展示村民自治美好的发展前景。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王建华从村民自治所面临的重大转机引入,探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创新。他还从法学角度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实施了20年,加上试行的10年,可能面临着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法律责任这一章,可进一步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和追责力度,参照行政诉讼法,降低提起诉讼的门槛。
村民自治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土壤中绽放的一朵永不衰败的政治之花。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有志认为,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治理体系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要“不忘初心、坚定不移、继承发展”。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具有下移、回归和扩展三个特点,说明村民自治正以新的方式、新的内容、新的载体在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的村民自治还刚刚开始,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邓大才认为,传统村民自治在某些方面被改良有其合理性,主要是因为村民自治单元的选择不当,没有与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如今,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改革、精准扶贫等政策的加入都拓展村民自治的内容。因此,自治的实践、政策和研究都应转型,以新的标准解释自治,以新的实践来开展自治,以新的框架来研究自治,村民自治永远在路上,村民自治研究永远在路上。
链接
1982年宪法第111条首次明确了“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坚持“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四个原则;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本报记者 何红卫 乐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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