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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街头主动索财必有诈

发布日期:2018-01-15 10:34|法制日报|江山多娇

   □法制网记者 战海峰

   法制网通讯员 刘洋

   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路上突然被前来化缘的“和尚”或“尼姑”叫住,以送开光之物或修缮佛像等理由向你化缘。近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查获一名这样的假“尼姑”。警方提醒,如果市民在街头遇到僧尼诈骗或强行索要钱财,请立即报警,避免上当受骗。

   1月5日早上8时许,大足区公安局龙石派出所民警发现有群众反映称,遇到疑似假尼姑让她捐钱。民警立即联系了王女士,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

   王女士表示,她在街上遇到个像是尼姑的中年妇女,请自己去参加60年一次的开光会,并希望她捐钱。王女士觉得有些蹊跷,准备找熟人问问情况,中年妇女却悄悄溜走了。

   结合中年妇女的体貌特征,民警在龙石镇一门市里找到了正在“发放”请柬的中年妇女,现场查获假佛教协会证书一本,红丝带20余条,请柬若干。

   经核查,今年46岁的左某是安徽安庆人。经询问,左某交代了其办理假中国佛教协会证书,在路边摊花25元购置了一套尼姑装,自己杜撰开光会并填写了宝顶山的请柬,利用群众善心行骗的违法事实,涉及群众20余人,获得违法所得60元。

   “一般送了红丝带、平安符,大家都会给几元钱记功德。”左某称,为了博取大家信任,她有时会出示伪造的假证件和自行印制的请柬等。由于左某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主动配合民警退还违法所得,民警对左某进行了教育警告。

   大足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根据2017年6月14日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第57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也就是说,即使是正规的佛教受戒僧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化缘,如果你在大街上、家中等非宗教场所遇见僧人向你化缘,无论其身份真假,都违反了这一条例规定。此外,佛教协会也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允许出家人甚至居士到社会上化缘。这不仅有违宗教教义,也有损宗教声誉。因此,凡是在外化缘的,百分之百是假和尚、真骗子,请大家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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