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10 11:22|北京青年报|江山多娇
年近六旬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员工的推荐下购买了理财产品,但几个月后发现一直在亏损,于是只能卖出,造成损失。因为认为银行存在过错,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被告银行的过错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16.5万余元。
老人购买理财产品 两个月亏20万
王女士起诉称,在某银行员工的推荐下,她购买了理财产品,银行员工介绍此理财产品不会亏损可放心购买,但王女士几个月后发现理财产品一直在亏损,只能卖出。后经评估得知,此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型。王女士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故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王女士的起诉,银行则表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会先作相应风险评估测试,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与客户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才可以购买成功。银行对王女士购买产品作出的风险评估为中低风险型,与王女士的测试结果是相匹配的,即使有损失也在王女士的承担范围内,因此银行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查明,某银行销售的这款理财产品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2015年6月,王女士在某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支付90万元认购了基金,截至2015年8月王女士卖出,该基金共亏损20余万元。
风险评估不匹配 银行仍协助购买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某银行宣武支行营业场所内完成了购买行为,且该购买行为经由该行工作人员协助完成,王女士和宣武支行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宣武支行称王女士是通过网银购买的基金,是德胜门支行扣划的,并不能改变上述法律关系。
此前,王女士曾在该银行德胜门支行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过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三级(中),根据测评结果,只能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西城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涉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显然不适合她,但被告银行方面仍然协助她办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
银行存在过错 承担八成损失责任
被告银行没有提供书面确认形式的证据,证明是王女士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涉案理财产品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尽到了对王女士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的提示义务和涉案理财产品的说明义务,因此可以认定银行没有履行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具有相应过错。
鉴于被告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产品说明义务,且王女士确有因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而导致发生损失,应当认定银行方面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王女士对于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时也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王女士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过错,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降低。王女士请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银行方面的侵权过错是导致王女士损失的重要原因,应该对王女士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损失16.5万余元,王女士自己对损失承担20%的责任。(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