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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 男子网购"最好"橄榄油获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06 13:24|华西都市报|中国乡镇网

华西城市读本讯(李波 记者 刘彦谷)近日,广元市青川消委会调解一起网络购物商家使用绝对化用语引起的消费纠纷。

7 月 15 日,李先生在广元市青川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 3 个系列的橄榄油共6瓶,价值1810元。购买后查看网站的产品说明,发现有“橄榄油是最好的食用油”等涉嫌违反《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李先生遂与该店客服理论,要求退货退款并予以三倍 赔 偿 无 果 。 7 月 26日,请求青川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和青川消委会处理。

接诉后,青川消委会立即责成竹园分会处理,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坦诚了自己在某网店的橄榄油产品说明上使用“橄榄油是最好的食用油”等广告语。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指出该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的规定,要求立即整改。该公司立即在网站上撤销其“最好”的广告宣传用语。

最终,在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多次的耐心解释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同意退货退款要求,通过支付宝退还消费者李先生购货款181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5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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