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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小心招工陷阱

发布日期:2014-02-21 11:37| 大连日报|

     有网友调侃说,马年里,“马上有房”、“马上有车”都不如“马上有工作”来的实际。时下,在忙于找工作的人中,农民工占了相当比例。与之相应,不少农民工也陷入“招工陷阱”,其就业维权问题不容忽视。

    数据显示,我巿2013年涉及农民工劳务合同的二审案件有近200件,各基层法院的该类案件也有近百件。如何才能避开“招工陷阱”?一旦身陷其中,又该如何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利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大连安融律师事务所的王晓天律师。

    求职签合同都要“长心眼”

    进城求职最先应当做的就是选择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王晓天认为,求职时,要看招聘单位是否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标明服务内容、是否公示了从业人员的工号、照片、收费标准及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求职过程中不要急于上岗,不轻信许诺,要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防止受骗。此外,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纠纷中,农民工往往起诉的是包工头而非其用人单位,这就导致案件中主张的是“劳务费”,无法主张双倍工资。”王晓天说。

    王晓天告诉记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的条款后签字,签字后也要自己保留一份。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收回后才填写内容。

    另外,律师提醒,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时可能面临同工不同酬等不公正的待遇,此时是可以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切勿频繁更换派遣公司,这样即使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也很难保障。

    法律维权保留证据最关键

    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均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因为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王晓天律师也提醒农民工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解除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特别关注

    1.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首先就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2.提出仲裁申请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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