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2-17 10:43|中国经济网-四川频道|
2011年,原告郑某等14人为被告沈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沈某未与工人结算即离开工地现场,尚欠郑某等14人工资12余万元。年底,沈某从外地回家,郑某等偶然遇见,当即要求沈某给付工资,甚至还将其带入派出所。在辖区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14名农民工遂起诉至法院。
由于原告众多、案件事实较清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决定开展立案调解,立即通知被告沈某到庭。调解时,原被告双方依然发生争执,法官抓住“争执焦点”,通过释法明理、阐明厉害关系,仔细核对务工工天等,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