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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3-12-30 16:01| 云南网|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力增长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经费投入,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行为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进行。

  可拍卖公路冠名权筹资

  由于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缺钱”仍是我省公路建设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最大困难。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就建设责任主体和资金筹措渠道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养所需经费将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针对融资难问题,《条例》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今后,可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融资渠道的拓宽将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交通建设速度。”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下一步我省将围绕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规划继续完成农村公路通乡、通村油路建设,重点推进县乡道路改造工程建设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管“建”更要管“养”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加快、建设里程的延伸,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问题日渐突出。“农村公路如果不能搞好养护管理,则可能会出现‘一年修、二年丢、三年后变成大水沟’的情况,老百姓得不到实惠,修路的积极性也会被挫伤,这将影响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宋万永、董大琼分别提交了关于重视道路养护工作的建议。

  “《条例》遵循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重点完善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出农村公路养护将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其中明确,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同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提高,《条例》还明确了对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于养护大、中修工程,《条例》规定要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养护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期限不少于1年。

  明令禁止打场晒粮

  秋收时节,各地农村公路上常见稻谷铺满半边,变成老乡们的临时“晒谷场”,过往车辆面对这种情况都不得不放慢车速、缓慢通行。

  针对农村公路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强化、细化了对各式违法行为的追究。其中明确规定,农村公路上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不得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等,如有违反最高将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条例》还对在农村公路上车辆超限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分别设置了处罚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今后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固定超限监测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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