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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

发布日期:2013-12-17 16:09|山西晚报|

今天(16日),晋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13名乡村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阳城县固隆乡一副乡长被撤职。

  今天(16日)通报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出租、民主决策不规范不到位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晋城市纪委重申: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廉洁履职。要以“廉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为契机,从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引领人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带头人。

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为:

 1、阳城县固隆乡副乡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经查,张某在2002年至2011年任西交乡副乡长、河北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6个村世行项目资金计41200元,存入个人工资卡,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擅自将世行专项资金68160元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本人长期借用某贫困村1000元集体资金未还,构成借用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94条、第116条和第25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经阳城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阳城县县委常委会议2013年10月14日同意,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撤销其固隆乡副乡长职务。

  2、泽州县南村镇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体资金、失职渎职案。

  经查,该二人任职期间,对某企业及32户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共计21.66亩,分别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另外,贾某2008年3月私自做主将100000元公款借给他人还贷款使用,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泽州县李寨乡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违反组织纪律案。

  经查,该村党支部在确定陈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及发展为预备党员过程中,未按组织程序召开相关会议,而是由其当村会计的父亲陈某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补写了推荐为优秀村民、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樊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经李寨乡党委2013年9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陈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贪污供应煤款案。

  经查,2009年冬,孙在协助河西镇政府供应村民取暖煤过程中,将1016吨供应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38608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于公务支出外,将余款3032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经中共高平市纪委2013年10月15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5、高平市陈区镇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侵占集体资金案。

  经查,姬某在任职期间,采取少支多报、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816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经高平市陈区镇党委2013年9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高平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阳城县东冶镇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职案。

  经查,2011年在实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为村委主任、工程总负责人,不顾气温下降、上级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继续施工,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毁损,造成49445元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经东冶镇纪委2013年10月24日会议研究并报请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7、陵川县秦家庄乡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侵占失职案。

  经查,冯某在2012年对村集体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街巷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及虚造资料套取上级财政资金3万元等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水泥、石粉等材料计370元,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2012年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35条、第124条、第126条、第98条、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开除党籍处分。

  8、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反财经纪律并违法醉驾案。

  经查,宋某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收取4户农户建房占地费共计2.9万元,坐收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宋某2011年9月,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2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1月1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9、沁水县端氏镇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闫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案。

  经查,闫某2009年将本村的移民并村垫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给自己开办的公司,构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2009年4月,闫某将收取某公司购土款180000元汇入个人公司账内,除将142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开支外,剩余38000元未入集体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126条之规定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峰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10、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经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2011年至2012年向村施工的煤层气企业收取井场协调费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冯某协调工资305000元外,将剩余19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队收取协调费126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2011年收取两单位占地赔偿款和施工协调费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将剩余14850元长期保管,其三人均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委副主任豆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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