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4 12:06|发布:中乡网|
8月12日10时,在省法院执行局破产视频调度会上,省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杨杰和来自市州两级法院执行局的同事一起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为让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生、没有价值的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今年以来,四川全省法院全面铺开执破融合改革。目前,全省首个市级法院的执破融合中心在遂宁中院成立,全省首个基层法院的执破融合中心在自贡市荣县法院成立。
数据显示,1至7月全省法院执行局执行转破产案件出清执行案件6754件,破产案件(含“执转破”)出清执行案件8919件,同比数量翻番。“执破融合”如何促进僵尸企业快速退出?
程序融合,让资源盘活不再难
“‘执破融合’就是执行和破产两个司法程序融合在一起。”杨杰介绍,2017年以来,“执转破”(执行转破产)作为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对市场主体出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推移,“执转破”制度日渐难以适应新的司法需求。“这主要体现在‘执转破’面临启动难、推进难、找投资人难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会导致僵尸企业堆积在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却‘僵而不死’,市场资源无法充分盘活。”杨杰说,为此,四川全省法院决定探索实施“执破融合”。
为何会有三难?“主要是两种法律程序的导向不同。”遂宁中院民二庭庭长徐堂富介绍,执行程序主要是以清偿单人的债务为导向,破产程序主要是以公平清偿多人的债务为导向。由于此前两个程序相互独立,难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执转破”面临几方都不讨好的情况。
对于财产保全顺位在先的债权人来讲,通过破产拿到的钱可能远远低于通过执行拿到的钱;对于债务人(特别是企业)来讲,觉得自己的企业还有可能起死回生,一旦启动“执转破”程序将面临债权挤兑,可能迅速导致企业死亡;对于执行法官来讲,如果进行“执转破”,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履行相关程序、准备系列书面材料。万一中间有瑕疵,案件可能会被破产部门退回。
“多重因素叠加,使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停滞在执行环节,形成对破产程序的替代效应,加剧破产程序启动难度。”徐堂富说。
“为此,我们在推进执破融合改革过程中,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协调机制,让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相互配合,对于简单案件应当遵循‘当破则破、迅速出清’原则。” 杨杰介绍,对于简单执行案件中的僵尸企业,法官通过对债权人进行释法,让其同意实施快速破产清算,避免形成“积案—清理—再积案—再清理”的恶性循环,从而为当地释放出更多的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
结果互认,让流程时间不再长
按相关流程,以前如果一个僵尸企业走完执行、破产程序,需进行两次评估,既耗时又增加成本。
在执破融合改革中,我省各级法院实施在破产程序中沿用部分执行程序的结果,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节省办案时间。“也就是说,破产程序的评估可沿用执行程序的评估结果,从而提升整个流程的效率。”自贡荣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欧桥锋介绍,该院还从执行部门和破产部门抽调人员形成专门执破融合团队,形成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构建起流水线式的办案流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破产法官之间协作不高、效率较低的问题。”
流程压缩了,时间自然就缩短了。“自执破融合中心成立以来,短短5个月内我们已接收10多件案件。”欧桥锋说,目前已有近半数案件进入收尾阶段,效率提升不少。
同样感觉效率提升的,还有徐堂富。“以前如果一个小型的僵尸企业走完执行、破产程序,全程至少需一至两年;现在,平均时间节省一半。”徐堂富说,除了内部流程的整合,法院还与税务系统达成协作备忘录,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措施出台。“之所以和税务系统协作,就是为了给破产企业在税收的申报、征缴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从而方便管理人进行跟踪监管。”
另外,对于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执破融合改革相关内容,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打通执行和破产间的程序壁垒,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进行识别。如果符合条件,就应提前进行进入破产程序,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挽救。“真正发挥破产程序挽救潜力企业的作用,避免破产程序沦为替企业开‘死亡证明’的简单过场。”杨杰说。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