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1-27 10:38|发布:中乡网|责任编辑:叶冬梅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了村落申报传统村落的条件,且传统村落应该整体保护,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温江区万春镇鱼凫村保存有宝墩文化时期遗存,大邑县鹤鸣乡新民村内百年以上的桢楠、古柏树众多,蒲江县长秋乡石马村有唐代建造的摩崖造像58尊……传统村落,是我们“记得住的乡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的保护迫在眉睫,亟须从法律层面为传统村落的认定、保护、规划利用等提供硬约束,将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整体保护传统村落
对保护对象实施挂牌保护
《条例》明确,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根据《条例》,会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发展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指出,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同时,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重建应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可开展休闲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同时,合理确定风貌协调控制区域,对建筑层高、立面、色彩等进行有效管控,逐步恢复乡村农耕风貌与乡土气息。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原有形态的原则,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的指导下,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由传统建筑工匠施工。
根据《条例》,传统村落内,可以开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不破坏基本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传统建筑作为村史馆、博物馆、传习所、社区书屋、文化站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相关产业。(成都日报记者 李霞)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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