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08 18:41|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本网编辑
人民网沈阳8月8日电 (王斯文)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本网从辽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情况网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至2020年6月底,辽宁法院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910件,涉案1467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涉及10个罪名,上述案件,主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据介绍,上述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共计446件,占全部已结案件总数的49.0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共计355件,占全部已结案件总数的39.0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共计99件,占全部已结案件总数的10.88%。此外,还有3件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7件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
为规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近日,辽宁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专门就“地沟油”“注水肉”“假减肥药”等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确定定罪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关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认定,《意见》明确,对在食品或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罂粟壳类等物品,以及用餐厨废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注水肉”同时注射抗休克药物的行为,《意见》明确适用“降阶式”的认定规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认定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犯罪性质认定过于绝对的问题。
《意见》还专门就含有“西布曲明”减肥药的犯罪作出认定,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经检验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西药成分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共41条,包括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范围规定、管辖、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8个部分。不但涉及鉴定检验机构资格限定、“行政认定”证据属性归类、“注水肉”罪质阶梯性认定、犯罪金额既未遂参照比对适用、单位犯罪、判决从业禁止等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的普遍性问题,还对从犯量刑从严把握适用从宽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商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据属性、检验报告可转化为“行政认定”的形式判定规则、附带民事诉讼暨公益诉讼的限定原则等非常见型问题作出说明。
会上还发布了严厉打击“注水肉”“毒鸡蛋”“假美容针”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畜禽、水产、药品等多个领域,彰显辽宁法院坚持“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病房”全方位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